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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答辩状怎么写

2003年原单位改制,单位所有都卖给了原经理(说是卖),包括员工宿舍楼。现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我现在占用了一间。现在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还,并支付“损失”1500。这个官司怎么打啊。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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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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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他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该房的产权是他的,他有权同意你住,也有权让你走。但是,如果说你当时是以公有住宅使用的,并且是你现在的唯一住宅,他则不可以赶你走,但你应当支付房租。 如果说你有证据他是假借改制“说是卖”,而实际上是侵吞国家财产的,你可向检察院举报投诉。

2008-10-22

131 0

如果单位改制合法,那么这个官司你败诉.

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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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 你要写答辩状,就以这个东西为中心进行答辩。 凡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单位与老职工之间内部建房、分房之间的纠纷,法院一律不准受理,但凡受理的应当一律裁定驳回起诉。
  单位擅自将职工居住的房屋无权处分给私人,只要没有实现符合国家政策的房改,就不改变单位与老职工之间内部建方、分房之间历史遗留问题的性质。   即使在现在,法院也不得擅自接手这种纠纷,否则一旦这些老职工居无定所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
  我这里就有现成的案子,单位要求老职工腾房,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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