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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假肢

我在工厂上班时受伤,我自己已申报工伤并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去社保局查到厂里为我交了工伤保险。我想与厂里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赔赏(厂里效益不好连年亏损).工伤保险中心解释说我可以先申请安装一次假肢,再与厂里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会同时终止,后续的假肢安装及维修费都包含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厂里将不再负担此项费用,以后全由个人负责。这种说法正确吗?有何法律依据?有没有类似案例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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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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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里规定得很明确—— 只有经职工本人提出,才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所以,只要你自己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提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请求赔偿是不会引起解除劳动关系的。
   你什么时候想走了,再留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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