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民事 合同纠纷

不按时发放工资

合同上写明每月22号发放工资,但22号只发了工资条,现金要推迟几天发,这种情况是属于不按时发工资吗?可以用这个理由解除合同吗?可否有赔偿怎么个赔法?

全部回答

2008-09-22

0 0
    1、对于全日制的劳动者,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条例,工资发放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的日期,那么就应该在这一天发放,而不仅仅是发放工资条,而且工资必须是以货币形式来发放,不能以任何实物的形式来取代。
   2、您当天仅发了工资条,所以是构成了拖欠工资的情况。  如果这种情况是发生在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话,用人单位必须要补发拖欠额,并按照拖欠额的25%向劳动者加发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是发生在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情况有所区别,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述条款,自08年之后25%的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就不再适用了,取尔代之的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从这一方面讲,企业成本降低了,劳动者是不合算了。
   3、您是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第四十七的规定确定。
   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2008-09-21

915 0
合同书上写明每月22号发放工资,但22号只发了工资条,现金要推迟几天发,这种情况是属于不按时发工资吗?可以用这个理由解除合同吗?可否有赔偿怎么个赔法?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发放。但,早几天、晚几天不是大问题。不经过劳动者同意,最多不能拖过一个月。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合同纠纷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民事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