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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行使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是除斥期间

在一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没有还款,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借款人仍然没有还款。当自借款期限届满四年后,贷款人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此时按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的时间,没有超出诉讼时效,请问,担保人是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还是因贷款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已经超出除斥期间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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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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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担保是保证还是抵押? 如是抵押,根据物权法202条规定,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只要主债权没过,抵押权可以行使。 如果是保证,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约定。无约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后的6个月。

20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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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没有还款,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借款人仍然没有还款。当自借款期限届满四年后,贷款人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此时按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的时间,没有超出诉讼时效,请问,担保人是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还是因贷款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已经超出除斥期间而免责? 原来的担保法规定是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两年内行使,但新的物权法对此已经有了进行了新的规定,即权法202条规定,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只要主债权没过,抵押权可以行使。
     所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实际上原有的借款期限届满四年的时效规定已经废止,抵押担保因该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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