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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生前的自书遗嘱现在如何实现产权变更?急!

  按买下的售后公房,产权人只能写一人是祖父名字,也用他的工龄买的,同住人及户口始终是祖父,祖母和孙子,按理应该是每人三分之一产权,对吗?祖父03年去世,祖母05年自书遗嘱,写道:按先夫遗愿,该套房产百年后全部留给孙子,签名日期等要素都齐全。
  祖母08年去世,到交易中心办事员说要办理公证才能变更产权人,不是说自书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吗?为何还要公证呢?那么公证处还会要求提供哪些材料呢?还有哪些手续要办呢?望法律界人士给予指点!越详细越好,谢谢!(补充:祖父祖母有一儿一女都早于他们过世,外孙和外孙女在外地和国外没有联系方法,但其实也没有其他人来争这套房产,只是想低调些办了这事,因为早晚要变更产权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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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9

0 0
你祖母的遗嘱完全合法参看《继承法》第十七条,只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才需要见证人,自书遗嘱不需要。 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公证,完全是不合理的,立遗嘱人已死,他去哪找他公证去。如他拒绝办理可以到法院起诉其行政不作为。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继承。所以你祖母已经指定你继承,起他人就失去了继承权。

2008-08-29

22 0
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2008-08-29

48 0
    按买下的售后公房,产权人只能写一人是祖父名字,也用他的工龄买的,同住人及户口始终是祖父,祖母和孙子,按理应该是每人三分之一产权,对吗? ···不对,祖父一人参加房改,房产证应当是祖父的名字,但,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应当是祖父母夫妻共有财产。
  孙子只是共同居住人,不是产权人。   祖父03年去世,祖母05年自书遗嘱,写道:按先夫遗愿,该套房产百年后全部留给孙子,签名日期等要素都齐全。祖母08年去世,到交易中心办事员说要办理公证才能变更产权人,不是说自书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吗?为何还要公证呢?那么公证处还会要求提供哪些材料呢?还有哪些手续要办呢?望法律界人士给予指点!越详细越好, ···那是自书遗嘱,不规范。
    祖母自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否则,遗嘱不能认定有效。其中,祖母遗嘱说按照先夫(祖父)遗愿,不能证实,应当是祖父自己的合法遗嘱才可以,不能祖母转达。
   如果继承人对有异议,应当去法院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否则,不能终结认定。如果继承人没有异议,约定办理继承公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继承人(孙子的父亲)继承后赠与孙子所有或直接按照贻赠给孙子所有办理。
     谢谢!(补充:祖父祖母有一儿一女都早于他们过世,外孙和外孙女在外地和国外没有联系方法,但其实也没有其他人来争这套房产,只是想低调些办了这事,因为早晚要变更产权人名字) ···不能简化程序。
  家人如此,只能外孙子女放弃代位继承权,有孙子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不能越过外孙子女,想办法吧,外地的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寄回来。

2008-08-29

50 0
    按买下的售后公房,产权人只能写一人是祖父名字,也用他的工龄买的,同住人及户口始终是祖父,祖母和孙子,按理应该是每人三分之一产权,对吗? :不对。房产与户口无关。这房子是以祖父名义买下的,只能是祖父和祖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孙子的份额。
   祖父03年去世,祖母05年自书遗嘱,写道:按先夫遗愿,该套房产百年后全部留给孙子,签名日期等要素都齐全。  祖母08年去世, :由于该房子是祖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他们二人各有一半的产权。
  祖父去世后他这一半就成了他的遗产了,应当由他的配偶与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割。就是说该房在当时就不是祖母一个人的,她无权当成她全是自己遗赠给孙子。 到交易中心办事员说要办理公证才能变更产权人,不是说自书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吗? :是的合法才能有效,可这遗嘱并不合法。
     为何还要公证呢? :公证处要确认相关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有继承权,立遗嘱人是否对所涉及的财产具有所有权。 那么公证处还会要求提供哪些材料呢?还有哪些手续要办呢? :从你说的情况看,要有房产证,要有遗嘱,要有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并且要有祖父母的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持个人身份证到场。
     补充:祖父祖母有一儿一女都早于他们过世,外孙和外孙女在外地和国外没有联系方法,但其实也没有其他人来争这套房产,只是想低调些办了这事,因为早晚要变更产权人名字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祖父母的孙子女)代位继承其父母的一份。
  在公证时在外地赶不回来的,应当由所在地公证处代为公证后将公证书寄过来。  在国外的由所在国的公证机关代公证后通过外交途径转回来。比较麻烦,但必须做,否则公证机关不予公证这房产证就无法进行变更登记了。
   。

2008-08-29

49 0
    买下的售后公房,产权人只能写一人是祖父名字,也用他的工龄买的,同住人及户口始终是祖父,祖母和孙子,按理应该是每人三分之一产权,对吗?祖父03年去世,祖母05年自书遗嘱,写道:按先夫遗愿,该套房产百年后全部留给孙子,签名日期等要素都齐全。
  祖母08年去世,到交易中心办事员说要办理公证才能变更产权人,不是说自书遗嘱也是合法有效的吗?为何还要公证呢?那么公证处还会要求提供哪些材料呢?还有哪些手续要办呢?望法律界人士给予指点!越详细越好,谢谢!(补充:祖父祖母有一儿一女都早于他们过世,外孙和外孙女在外地和国外没有联系方法,但其实也没有其他人来争这套房产,只是想低调些办了这事,因为早晚要变更产权人名字) -------------------------- 1、请注意,孙子并没有三分之一的产权,那是祖父母的共同财产。
     2、祖父母的子女早于祖父母死亡,所以,凭遗嘱,孙子可得到该房子的产权,房管部门应当办理过户手续,不用公证。如果他们拒绝办理,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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