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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啊.....好烦!合同问题

我一边读书一边在麦当劳做兼职....但是做了1个月就不想做了 麦当劳的经理说我跟他签了合同,合同是一年的 但合同没有附加条件!不过经理在电话里恐吓我 说我不做 他会追究法律责任!你们说我怎么办?我现在不做算是毁约吗?大家救救我吧.........

全部回答

200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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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请别着急,就你签订合同的情况看,只要你提前30天通知了麦当劳要辞职就不用怕了,不用付违约金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以长期旷工来达到目的(如果你不通知麦当劳辞职而长期旷工那就属于违反公司纪律了,是要负责任的,那就给麦当劳理由了)。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是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自从《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对于第31条的疑义颇多,认为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的正常安排;用人单位的这种看法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国民间有句俗话“死了张屠户非吃带毛的猪?”非常通俗和准确地表达了这层意思。
       《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目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违约金,并且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相比较“违约金”畸高,一般都超过劳动者的年工资2-3倍;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即便是将所谓“违约金”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授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所作的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而是经济性补偿,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补偿的金额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相比较而言,劳动者辞职赔偿责任畸重,限制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根本失衡。
       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劳动者事实上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是对等而非平等的,劳动合同中并不完全适用普通民商合同的意识自治原则,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辞职责任畸重条款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中得到纠正,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例采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劳动者年工资来限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如果片面适用合同法领域的意识自治原则,对于劳动者损害很大,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立法本意。
     祝您顺利。。 。

2005-05-16

184 0
  站到你的角度去想的话!我是这样认为的: 首先你不想用钱来解决问题! 但又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不想在继续工作(也许你还有其它的事在里面?) ; 其次你怕对方会用法律来约束你的(自由) ; 再着你还有一定的心理负担; 总结以上几条你可以放弃现在的工作,但你要对公司提出一个合理的理由才可! (他要真想整你的话你怎么也不行的,还是拿合同来大家看看!我们一起分析一下) 仅代个人向你问好哈哈! 。
  

2005-05-16

183 0
     首先你先看一下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因为劳务协议(合同)的上面应该可以没有试用期,但合同上会约定一个工作期限,解除协议的方式双方可采用提前通知形式,提前时间按协议内规定的办理(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可能是三天或更短)。
  劳动合同的话一般一年期合同会有试用期,时间长短可以是一个月或更长,但不能超过三个月,试用期间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超过合同上的试用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另外合同内容中有没有列明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条款的,如果没有明确写有该条款根据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条款,一切不与追究。 至于“麦当劳”经理的话是没有根据的,一般象“麦当劳”“肯德基”普通兼职服务员等多是小时工资制,你不是什么高级管理的话,离职不会造成什么大的损失,因此合同中不会有经济赔偿条款的存在。
    但假如你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话就要好好看一看合同条款上是怎么说的了。 建议你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前,先武装好自己——学习一下《劳动法》和《合同法》,以及《民法》。
  那样在今后就不会让人耍了。

2005-05-15

168 0
麦当劳的经理怎么这样呢,他们就是这样经营的? 把你的问题向麦当劳总部反映一下。看他们的态度再说。 美国的麦当劳不会强迫劳动吧!

2005-05-15

183 0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颁布时间】 1995。05。10 【实施时间】 1995。05。10 【发布部门】 劳动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2005-05-15

185 0
   因为是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你应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协商不成,你最好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不是赌气离开,更不能去其它单位就职,这样会给你和其它用人单位带来麻烦。
  另外你的合同中是否有违约金及用人单位培训出资等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责任、约定。建议你带着劳动合同去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现在我们的劳动部门态度还是非常好的,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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