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类似经验者或法律高手)关于
1,在本案中,你朋友是唯一的第一顺序财产继承人(跟代位继承毫无关系),在法院受理财产案件的过程中,他有独立的请求权。由于遗漏了这个最重要的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
2,你的理解完全正确,民诉法第179条第1款第(九)项(注意不是179条第9款),指的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遗漏了当事人。 是符合再审条件的。
3,关于你朋友是否有资格提出再审,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在姑姑伯伯们争讼遗产案件中,你朋友是完全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属于当事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你朋友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靠有点不妥当。...全部
1,在本案中,你朋友是唯一的第一顺序财产继承人(跟代位继承毫无关系),在法院受理财产案件的过程中,他有独立的请求权。由于遗漏了这个最重要的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
2,你的理解完全正确,民诉法第179条第1款第(九)项(注意不是179条第9款),指的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遗漏了当事人。
是符合再审条件的。
3,关于你朋友是否有资格提出再审,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在姑姑伯伯们争讼遗产案件中,你朋友是完全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属于当事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你朋友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靠有点不妥当。
没有关系,还有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可见,在继承纠纷中,除非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都应当参加诉讼,你朋友没有明确表示参加诉讼,法院也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换句话说你朋友即使不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也是应当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结果因客观原因而未参加。
当然属于案件的当事人,是完全有资格提出再审的。
4,再审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朋友可以致信二审法院院长,由院长依职权提出再审,也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写申请书要求再审,也可以致信二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提出抗诉。
5,由于对同一标的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会产生既判效力,因此必须推翻原判决方可维护你朋友的合法权益。因此另行起诉的路子是行不通的。
补充一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院长可以对本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决定再审。
实际的操作是,在二审法院的立案部门提交再审申请,具体由二审法院的审监庭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转交法院院长和审委会决定,由院长署名作出再审裁定。这个属于法院对自己的监督。还有一种方法是通过上级法院的立案部门,由上级法院的审监庭作出审核,裁定再审。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为原判决生效后2年以内。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之后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