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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继承问题

请求大家给予帮助. 我姐姐前夫在婚前有一处房子,他们结婚以后才拆迁,然后在还原的时候他们共同交了一部分钱才拿到新房子的,姐姐与前夫育有一女;后来姐姐与前夫离婚了,前夫再婚并与后来的妻子也生有一女.现在男方车祸死亡了,姐姐想把属于自己孩子的财产争回来.请问像这样拆迁还原后的房产如何划分呢? 2.男方死亡后,在单位交纳的公积金,储养,基养这几项财产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划分呢? 恳请各位给予回答,谢谢!

全部回答

200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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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姐与前夫已经离婚,从法律角度讲,二人之间就没有婚姻关系了,也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所以你姐对前夫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至于你所说的房子问题,不管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已不存在婚姻关系,并且离婚时没有解决,视为你姐放弃了对房子权利的主张。
   2、你姐的女儿,当然也是其前夫的女儿。  女儿对于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不管现在是由谁抚养。你所说的几项遗产,首先必须明确是你姐夫享有排他的权利,才能谈到继承的问题。一是那套房子,应该视为你姐夫个人的财产,因为是在他与后来的妻子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你说的公积金等。这些遗产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分配。    这里已知的有三个人,即后来的妻子(死亡时存在婚姻关系的妻子)、与前妻婚生的女儿、与后妻婚生的女儿。
  如果他父母尚在,也有继承权。如果已经死亡,继承权人就是上面所说的三个人。所有的遗产由三人平均分配。也就是说,你姐的女儿应该享有其父亲遗产的三分之一,包括房子及其他遗产。

2008-08-02

49 0

     根据你的叙述,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姐姐应该在离婚时,就应该对房产、财产与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进行了分割与执行了。所以你姐姐与前夫、房产没有任何关系了。 关于女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是有继承权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夫妻,子女,父母。
    是平等继承的)。 目前的情况是;他们夫妻已经结婚多年并有一孩子,继承应该是,被继承人在没有债务的前提下,夫妻各享有一半财产,其余部分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平均分配继承,如果有债务有关先偿还债务以后剩余部分在进行继承。
   在本案中,换算是;100%-50%=50%除以-第一顺序继承人数=所得 继承的财产是指全部的;包括:房产、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投资、意外死亡赔偿、保险、家庭财产、公积金、等属于个人部分的财产。
     。
     。

2008-07-29

48 0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在婚后如果一方的财产因双方共同投入发生增值,其增值部分归夫妻双方共有。所以,你所说的房子你姐和她前夫所补交的钱应该属于他们夫妻共同所有。
     二、如果你姐和你姐夫离婚时没有对该房共同投入部分进行分割,那么你姐还可以对该共同投入部分请求分割。  但是,你姐应该提供确切可靠的证据,而且要想通过这种途径要,所有的程序与孩子无关。
     三、你姐的前夫死亡后,在你姐前夫和他与你姐共同生育的女儿之间发生继承关系。对于他的遗产,你姐的女儿应得三分之一。当然,前提是,你姐前夫只有三个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   四、剔开别的财产不说,如果只说房子,还存在两种可能(前提和上面一样)。
      一是你姐对共同投入部分不再主张权利,那么她的女儿应得到整个房子产权的三分之一,因为你姐前夫对房子的实际取得时间是在与后妻结婚之前;二是你姐主张了共同投入部分的权利,那么她女儿所得的房子部分应该是扣除你姐所得部分后的三分之一。
     五、你所说的其他几项都属于遗产,应该发生继承。

2008-07-29

50 0

  我不知道他们离婚的时候,是怎样约定的。如果有约定房子是对方的,那么你姐姐是没有权利来参加分配的。也就是说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当时没有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这套房子是你姐姐和你原来姐夫的共同财产,但是由于你姐姐离婚的时候没有进行财产分配,那么法院就会认为,你姐姐放弃了财产的分配。
  
   你姐姐的孩子和后来那孩子都是有权的,再一个有权利继承的是他后来的妻子(如果父母都不在),至于分配,我觉得是三方面平均分配。 这个牵扯的问题很多,如果他后来的妻子没有别的房子,那么法院也会考虑,。

2008-07-29

47 0

    1、离婚时,不知为什么没有对财产作出处理?婚姻法有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没有对财产作出处理,只好另行提起诉讼。 2、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拆迁后新建房的新增投资的部分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所以,男方死亡后,在单位交纳的公积金,储养,基养也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4、你姐姐前夫的继承人有和你姐姐生育的女儿和你姐姐前夫再婚后所生的女儿。至于你姐姐的前夫父母的父母是否在世,你没有讲清楚,如果有,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要对共同财产划分后,才发生继承问题。  。

2008-07-29

36 0

你姐姐和前夫离婚时没有分配财产吗?你姐姐的女儿作为第一继承人,可以继承你姐姐前夫的财产。至于你的细节问题。我建议你去法律教育网在线律师的板块去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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