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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请求各位律师帮忙)

  我提过同样的问题,也许是我没把整个案发经过说清楚, 所以在这里我重新将案情捋顺复述一遍。 案发经过:小A跟同学在街上走路时无意中撞了一个人一下,对方有五六个人(社会无业人员),之后发生争吵以至动手。对方在殴打小A及其同学时,有人掏出自带的管制刀具,混乱中小A夺过刀向打他的人胡乱刺了一刀后逃跑(他的同学被打成重伤)。
  被刀刺伤的人在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 小A不到十七岁,但已年满十六周岁。
   请问各位律师,假如小A被抓,检察院会以什么罪名对他提起公诉?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存在主观故意吗? 庭审中,律师是否可以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为小A进行辩护,理由是什么?有没有把握胜诉? 这次我讲的应该清楚多了,请求各位律师帮我作答时,讲得系统一些,条理清楚些,我不是专业人士,如果太乱我怕看不明白,请多谅解! 谢谢!!!!!! 。

全部回答

200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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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中小A和同学被五六个人群殴,并且有人还掏出掏出自带的管制刀具,混乱中小A夺过刀向打他的人胡乱刺了一刀后逃跑(他的同学被打成重伤)。  被刀刺伤的人在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
   按照你所述的情况,小A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实施防卫行为时明确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但是这只是对你所述案情的简单分析。
  具体是故意伤害致死、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要考虑对方几人的身体状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小A自己的供述,小A同学的案情陈述等其他证据所证明情况。   如果小A被抓检察院可能以故意伤害罪对小A提起公诉。
  理由是小A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当然这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指证。 单就你所陈述的情况,律师可以以正当防卫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具体律师应采取何种辩护意见,还是要详细阅卷、询问小A及其同学后才能得出对小A有利的辩护意见。
     小A如果还未被刑拘建议尽快找律师咨询,律师会帮助其分析案情,指导其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是应注意的事项。小A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对案间的定性非常重要。  。

2008-07-21

55 0

    看来你是利害关系人了,似乎很紧张。 说说我的意见: 请问各位律师,假如小A被抓,检察院会以什么罪名对他提起公诉?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存在主观故意吗? 如果检察院起诉他,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为这两个都不是罪名,只能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之类的罪名。
     刑法上的防卫过当,是相对于正当防卫而言的,正当防卫的,不构成犯罪,但防卫过当则构成犯罪,要以相应的罪名(视其具体行为而定)。 如果是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都有主观故意。
  因为防卫过当,是说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要件,但防卫的程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要件,就必须是有防卫故意。  在一般的案件中,防卫过当是故意犯罪,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也有过失犯罪的可能。
   庭审中,律师是否可以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为小A进行辩护,理由是什么?有没有把握胜诉? 我个人认为本案如果你说的情况都属实,应该是正当防卫,是无罪的。6个人打两个,还不许被打的人换手? 刑法规定,对于这样的暴力犯罪,受害人反击,造成对方重伤、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最后,以一个专业法律工作的身份,我对你说两句负责任的话: 第一,如果小A还没有归案,而你就是小A,或者是小A的朋友,投案自首是最佳的选择。这样的事情是逃避不了的,人不可能逃一生,那样会活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中,永无解脱。
   第二,法律的问题极其复杂,复杂的程度超过了一般人的想象。  你不能认为,只要找几个律师说说案情,问问,就能知道这个案子会是什么结果。因为,你讲述的事实,和我们看一个案件,所需要关注到的事实,以及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一样的。
  法律上的事实认定,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此外,一个案件里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这些问题,且不说答案,单是问题本身,也不是一个没有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人,能够充分理解的。   第三,本案能否以正当防卫做无罪辩护,需要充分阅卷,需要充分了解检察院的意见,其掌握的证据,才能决定。
  以你提供的情况,我真的不敢说,本案正当防卫的辩护一定可以成功。如果本案中的正当防卫如此明显,检察院就不会起诉了。检察官办错一个案子,是影响他的工作业绩考核的。   所以,去找一个有专业水平,又认真负责的律师,帮你全面看看这个案件。
   祝福你!。

2008-07-20

58 0

    案发经过:小A跟同学在街上走路时无意中撞了一个人一下,对方有五六个人(社会无业人员),之后发生争吵以至动手。对方在殴打小A及其同学时,有人掏出自带的管制刀具,混乱中小A夺过刀向打他的人胡乱刺了一刀后逃跑(他的同学被打成重伤)。
  被刀刺伤的人在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   小A不到十七岁,但已年满十六周岁。 请问各位律师,假如小A被抓,检察院会以什么罪名对他提起公诉?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在这种情形之下,他存在主观故意吗? 一、刑事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或者人身自由被剥夺的可能,因此,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相关细节,不敢对具体个案进行分析、评述。
    但如果仅是从上述案情简介来看,个人觉得小A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本案中,小A跟同学在街上走路时,无意中撞了一个人一下后就与对方五六个人发生争吵并演变到动手,动手时显然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故意,此时已经具有互殴的性质。  而双方的互殴行为都属于法律所明讼禁止的不法性行为。
  尽管在互殴中,对方有人掏出自带的管制刀具,但也不能使小A一方的不法行为状态转变为合法状态,除非小A一方立即终止已方参预相殴的不法行为,迅速脱离相殴现场后。而对方仍不甘罢休、紧追不舍而使小A一方再次对小A和他的同学加害行为,否则不能改变小A一方行为的不法性质。
    本案小A在抢刀时,所处时空阶段仍在双方不法状态的进行中,从而决定了小A以及他的同学根本不可能存在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正在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客观实际,所以,小A抢刀胡乱刺人的行为与刑法学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相吻合。
  理论上不属于正当防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本案中的小A抢过刀后,执意打击对方致命的部位,以故意伤害致死来评价就可能有失公正了,恐怕以故意杀人罪来评价或许更合适一些。
   二、庭审中,律师是否可以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为小A进行辩护,理由是什么?有没有把握胜诉? 从上面的安情看,刑辩律师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或都防卫过当的法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应当说没有可能性。
    胜诉就更无从谈起。 或许以上的安全并非如此简单明了,细节上不是太具体,总之上面的结论来自于对相殴行为理论分析后的结论。而一个真实的案件的定性,不是理论分析来正确解决的,应当是建立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和合同的程序基础之上。
   。

2008-07-20

41 0

小A应当预见到他这一刀下去可能会刺到人,至于刺到谁他有可能不知道。小A在刺了这一刀后随即逃跑,我认为这一举动不是防卫行为。

2008-07-20

54 0

哈,此题与彼题的情节可是大不相同了。 在此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小A所用刀具是从对手中夺得的,并且当时还在对方的伤害威胁之中的话,小A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了。 检察院不会以正当防卫起诉的,因为正当防卫不是罪名。应当是查清事实后免予起诉。 那么,就不需要律师的辩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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