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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司法考题

  36.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请问A为什么不选?答案有 c,既然是可撤消,那么在撤消前,不就应该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 请说明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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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0 0
    这个是2002年卷三。36的司法考试题。我查了一下当年的参考答案。答案是AD。我认为AD才是对的。 这个并不属于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不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这个行为属于转移财产降低执行力的行为,按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paulian's action,其实应该叫撤销之诉,因为这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在撤销之前行为是有效的。  因此选AD。
  
   “撤销之诉”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那个“撤销”不是一码事。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四者是平行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四种形态,选其中一个就不能是另一个。

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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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是对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但你在概念的理解上有欠准确——所谓“有效的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的结果,依据这种分类,有效法律行为与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相并列,其含义是确定有效的,不包括可撤销的情况。

2008-07-18

365 0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不能同时成立,请楼主去查阅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无效的和可撤销的分别有明确的类型,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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