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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物权法问题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请问,什么叫合法占有的动产啊,为什么不动产还不行,合法占有意思是不是说必须是抵押的啊,那如果抵押了当然有权处置了,怎么还用无权法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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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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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条写的是留置权的问题。留置权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能是不动产。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而不是占有,而留置权行使的前提是占有,因此不动产不得作为留置权的对象。 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它是一种为保全债权而被动实施的担保工具。
  一般用在承揽合同、保管/仓储合同等合同中。  这一类合同一般是当事人把自己的物交付给对方,日后要取回的。如果当事人不交付约定的价款,对方就有权行使留置权,把合法占有的合同标的物暂扣直至变卖。
  
  这是一种节省交易成本的保全债权的办法。通常留置权保全的是劳务费、保管费等救命钱,并且是被动实施的,因此优先级高于抵押权、质押权。   所谓主动的担保工具是指抵押权、质押权、保证等等,这些担保工具通常是为了融资、获得信用而主动实施的,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

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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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留置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扩大了原来的留置权的适用规定,对于动产只要合法占有即可以主张,而不是向原规定几种特殊的合同关系的占有中,当然不合法的占有是不能主张留置权的,例如对于盗窃物占有。 留置权只适用动产,不适用不动产。

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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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所有是以有关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的,不是以实际占有人为准的.而动产的实际占有却有合法非法的区别,合法占有意思不是说必须是抵押的,还有其他一些途径,比如留置就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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