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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受让公司财产的行为能否对抗债权人?

  原告A在为某建筑公司做工时受工伤,1974年4月便以该公司为被告,要求获得工伤赔偿金。1974年5月1日,该公司的惟一经理和股东V以减少公司对自己负债为由,将公司的所有财产转让给自己;同一天,B将该笔财产贷给自己的另一家公司-C公司。这样,尽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付给原告2万美元的补偿,但却因该公司分文不剩而无法执行,原告只得转而控告该公司财产的受让人-B和C公司。
  初审法院认为,被告无责任而判决原告败诉,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判决,原告获得胜诉。 请问,上诉法院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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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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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49条规定:公司的高管人员不得挪用资金,和为他人借贷,而且债务人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债权人不同意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另外,假如该受让是有效的,则受让人在受让财产的范围内对原让与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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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避债务转让财产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使转让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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