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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然法人兼监事在企业中有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自然法人兼监事,占有股份,但不是董事会董事,如果企业破产,这样的成员要否负相关法律责任,请专家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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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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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首先告诉你,你弄错了一个概念:所谓法人指的是一个企业,而不是某一个公民(自然人)。你所说的“自然法人”,估计应该指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也可以是经理,而法定代表人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是不能兼任监事的。
    所以,尚不明白你说的“企业自然法人兼监事”是怎么回事?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监事,显然是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 可以肯定的是,你所说的这个人是企业的股东。如果企业出现了破产情形,应该是企业以其所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作为股东,仅仅是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  即以公司成立时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不需要承担额外的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当初出资不到位的应当补缴,抽逃的应该退回。 另外,不知你担心的法律责任指的是哪方面的?我国《刑法》中是有规定“企业的主管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此规定仅仅限于国有企业,若是非国有企业人员则不必担心。 由于你的表述不是非常具体,我只能根据现有情况作出以上的分析。不清楚的地方,可继续咨询。 附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200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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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的监事(占有股份),不是法人代表和董事。那么, 如果企业破产,他只以他的股份为限额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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