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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514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案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售一批初级产品C514,6月27日发盘给荷兰某公司:“报C514,200公吨,每公吨920美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即复。” 7月2日荷兰来电:“你27日电C514,200公吨,我最后买主开始表示确实的兴趣,恐怕谈判事件较长,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增加数量,降低作价,请电复。
  问候。” 7月3日我方去电:“你2日电C514数量增至300公吨,有效期延至7月15日,请尽快回复。” 7月7日荷兰来电:“你3日电,感谢你的合作,请航空寄2公斤样品,请再次考虑减价并增加数量。问候。” 7月10日我方去电:“你7日电C514,2公斤昨天已航邮,数量可供300公吨,最优惠价为900美元,尽速回复。
  ” 7月14日荷方来电:“你10日电C514样品仍未受到,因此请将300佛那个盾900美元的实盘再次延长,预计在收到样品后需1周左右作出最后决定。” 7月17日我方去电:“你14日电C514,300公吨,同意延到7月25日有效。” 7月22日荷方来电:“你17日电C514,我接受,300公吨,每公吨900美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
  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7月24日我方去电:“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在收到你来电以前,我货已售出。致良好问候。” 事后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争论。
   请问该项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全部回答

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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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经过前期几轮的磋商, 最终是—— 7月17日我方去电:“你14日电C514,300公吨,同意延到7月25日有效。” 是最终的要约。 7月22日荷方来电:“你17日电C514,我接受,300公吨,每公吨900美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
    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是为最终的承诺。 至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了。
   如果是在荷方7月22承诺前我方已经将货出售,应当即时(赶在对承诺前)通知对方撤销要约。  没有撤销,则原要求约有效,对方承诺后合同生效。那么,7月24日我方去电:“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在收到你来电以前,我货已售出。
  致良好问候。” 属于合同违约。 。

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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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则要约失效。
   7月17日我方去电:“你14日电C514,300公吨,同意延到7月25日有效。” 个人认为此要约为最终要约,且由于为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除非能证明7月22日荷方来电中“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这个是对履行方式的重大变更,即不符合国际惯例,导致其承诺转为新的要约,否则为我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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