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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的职工,工作已经23年了,于2006年与企业第三次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当时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工作岗位是技术员,今年5月份单位通知我上班,岗位是工地干杂工,由于身体不好,我干不了,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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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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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是指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相关条件的。你要以看看你的劳动合同,上面是否规定了你的工作岗位是技术员,如果是,你就可以以此为据,提出要求带有补偿性质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了。

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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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合同中规定明确,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更换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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