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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哪些法律责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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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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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 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 诊的; (二)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 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 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 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 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 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 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 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 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 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 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 镑、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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