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医疗事故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以及 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民进行正常工作、 学习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也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公民 的人身权利,是最可宝贵的,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人的生命权利若被 非法剥夺,其他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的享受就无从谈起。 因此,对任何非 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即使是过失的,一般也应追究 刑事责任。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规定医疗事故罪时,没有使用“...全部
医疗事故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以及 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民进行正常工作、 学习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也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公民 的人身权利,是最可宝贵的,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人的生命权利若被 非法剥夺,其他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的享受就无从谈起。
因此,对任何非 法剥夺他人生命、严重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即使是过失的,一般也应追究 刑事责任。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规定医疗事故罪时,没有使用“患者”“病员”,而是使用了“就诊人”,原因是“就诊人”的涵盖范围比“患者”“病 员”要大,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更多的就医者。
维护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是医疗活动安全的基本保障,医疗事故 罪的行为人一般都不例外地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这实际上是对 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侵犯,更是对国家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侵犯。
2。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 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一般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工作的过程 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
可能是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即消极 的不作为形式,如明知对危重病人不予抢救会发生危险结果,没有正当理由 而拒绝治疗或不采取积极措施,致病人死亡的;也可能是采取积极的,即作 为形式。如开错刀、投错药致病人死亡的,等等。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对确 定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但这里要注意“严重”二字,也就是说,不是一般 的“不负责任”,即一般的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就能构成医疗事故 罪,而要有一个程度,即严重情节。
3。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包括各 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有合法执照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病人的过程 中发生医疗事故者。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医学、医药院校教育,或者各级卫生机构培训 班培训后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从事实际医疗工作的人员。
根据卫生部门的有 关规定,我国医务人员按其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中医、西医、 卫生防疫、寄生虫防治、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技术人员);药 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 员);其他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等 技术人员)。
但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医务人员,不是在诊疗护理病人的过程 中,致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或者是医疗单位的非医务 人员,如党政干部或后勤服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瞎指挥,乱 命令,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前者如 行为人的过失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主体认定。
后者行为人如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如系一般主体可构成过失犯罪的主体。
4。医疗事故罪在主观上出自过失。
所谓过失,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 任的行为,可能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病人死亡 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不管是前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后者 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 行为,虽然有的是过失所为,但多数是明知故犯。切莫把这种对行为的明知 故犯,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 所持的心理态度。
否则,就会混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界限。过失犯罪行 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否定的态度,本意 并不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医疗事故罪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心理态 度。
判断医务人员疏忽大意过失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即行为人对于 自己的诊疗护理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然而却 没有预见。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严重结果,但不是出于过失,而是 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医疗上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某些相似,二者都对危害结果的 发生没有预见,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 果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医疗上的意外事件是由于病人的病情或者体质特 异不能预见,而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 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严重结果发生;不同点是虽然两者都 不希望严重结果的发生,但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确信严重结果可以避免, 如外科主任医生自认为医术高明,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挽救危重的病人;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病人可能出现的严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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