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医疗保险怎么缴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 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从 2006 年 7月起市区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从今年起五年内过渡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 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扬州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9% ,另加 6 元 / 月大病医疗救助费。 2005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 20957元(月均 1746 元),扬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18165 元(月均 1514 元)。现将 2006 年 7月起市区自由职业人员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标...全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 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从 2006 年 7月起市区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从今年起五年内过渡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 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扬州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9% ,另加 6 元 / 月大病医疗救助费。
2005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 20957元(月均 1746 元),扬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18165 元(月均 1514 元)。现将 2006 年 7月起市区自由职业人员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标准所作相应调整,通告如下:
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42 元 / 月(原为 124 元 / 月)
二、新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续保人员,应携带养老手册、医保证、卡、历、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
三、已申领银行缴费卡的人员,应于每月 20 日前存足应缴金额,也可按季、半年、一年提前存入相应金额,以便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四、自由职业人员在委托银行缴费期间发生就业、出国定居或到达退休年龄等情况,应携有关原始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费终止手续。
五、每年 7 月 1 日后,已领缴费卡自由职业人员都应到市商业银行任一储蓄网点申报当年 7 月至次年 6 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