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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有关物权的问题

一道题不太明白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不明白这个选项说约定无效,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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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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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条款,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所谓流质条款又叫流质契约,即是指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的一种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同时《物权法》第211条亦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所以,这个说法是正确的。 。

20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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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 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这不是担保,是典当,而且是绝当。 担保,是指以担保物(抵押物)的价值对债权人作还债保证,如果失约,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担保物(抵押物),以其价款优先受偿,多退少补。
   合法处分抵押物,应当由合法部门(一般情况下是人民法院)估价、拍卖,然后还债,而不是直接转移抵押物的产权,否则,可能物不抵债或物价盈余,可能显失公平。 据此,约定无效,毫无疑问。

20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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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不是说整个协议概然无效,而是仅指“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即前面借款中用黄金饰品担保的协议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担保仍然有效,只是乙在债权到期后不得直接将该黄金饰品占为己有。

200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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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应是一个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质押合同。对此,《物权法》第211条规定: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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