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可能造成的对物流业的影响
现行税收政策对物流业发展的利弊分析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我们经过分析认为,现今的税收政策不仅对物质流企业也对地方政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它一方面调动了地方政府对发展物流极大的热情,另一方面对物流企业既有鼓励其发展的好的作用,也有阻碍物流企业发展的负面因素。
(一)纳税地点的规定使物流税收特别是代开票纳税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 ”物流业的特点是跨区域经营,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一处,代开票纳税人没有货车,不存在为货车办理过户手续的羁绊,只要一间房子、一部电...全部
现行税收政策对物流业发展的利弊分析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我们经过分析认为,现今的税收政策不仅对物质流企业也对地方政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它一方面调动了地方政府对发展物流极大的热情,另一方面对物流企业既有鼓励其发展的好的作用,也有阻碍物流企业发展的负面因素。
(一)纳税地点的规定使物流税收特别是代开票纳税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
”物流业的特点是跨区域经营,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一处,代开票纳税人没有货车,不存在为货车办理过户手续的羁绊,只要一间房子、一部电话和一个工商执照就能运转,所以一旦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代开票纳税人就会重新选择注册登记地和纳税地,纳税地点有很强的随意性和流动性,反映到税收上就会出现某地原本没有或很少有物流税收的地方,在某个时间段突然出现物流税收喷发式增长的现象。
(二)两类纳税人的规定一方面鼓励了中大型物流企业的重组整合,另一方面也保护了落后的小型物流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运输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和财务健全,后者则不需要这两项条件。
”这一规定从税收上把物流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有自备运输工具、财务健全的自开票纳税人企业,这类企业在纳税上开具运输发票交纳3。3%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二类是无自备运输工具的物流企业,这类企业为了开展物流业务,能开具运输发票采取租赁其他公司的运输工具的办法,在地税局开具发票按6。
6%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这一税收政策对物流企业的发展既有促进作用,也有阻碍作用。自开票纳税人的政策一方面鼓励了那些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物流企业加快发展自备运输工具和健全财务核算,另一方面也支持中小型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壮大,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但是这一政策中的代开票纳税人规定是对落后的保护,对行业重组、资产整合起了阻碍作用,对那些几个人、一间房、一部电话、一个牌子的所谓的物流公司起到了保护作用,他们只要和具有运输工具的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就可以开具运输发票,这种公司因为税收政策的规定不需要走购置自备运输工具、财务健全的规范发展之路。
长此以往,物流市场将仍然是各类物流企业并存、规范与不规范企业并存的混乱局面。
(三)开票量与运输车辆吨位挂钩的规定,导致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货车增加的有限性和运输量相对无限性的矛盾突出,直接影响到税收的增长和企业的经营。
我省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每一个吨位每月只能开具1万元的营业额且必须是本地车辆。一定区域货车数量的发展速度的制约因素主要是: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人民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对货车司机这一职业选择的倾向性的影响,所以有些地方货车的发展是有限的。
但是物流业的经营特点是跨区域经营,可以到全国各地承接物流业务,所以物流量相对而言是无限的。当一个区域或一个公司承接的物流量远远大于这一区域或一个公司的货车运输能力时,就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务的发展和税收的增长。
(四)试点物流企业与非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差异带来企业间的不平等待遇,制约了非试点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我国现在有两批计195家试点企业,江西只有两家。
由此带来两个不平等:
一是经营上的不平等。试点企业当业务量远远大于其自备车辆和仓储的运输和储存能力时,可以将业务外包,在全国寻找合作伙伴,所以它可以大量发展业务,在业务发展上不受制约,而非试点企业要发展业务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再增加车辆和仓库,而且增加车辆还要是注册地的,为此导致业务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二是税负上的不平等。试点企业可以差额纳税,非试点企业要全额纳税。比如:试点企业与发货方签订仓储合同为100万元,自有仓库不足,分出40万元给别的物流企业,试点企业按100-40=60万元交税,分包仓储的企业按40万元交税。
非试点企业也是仓库不足,分出40万元,而非试点企业则要按100万元交税,分包企业按40万元交税。
(五)税收管理体制需要理顺。税收政策规定自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
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代征,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局管理,营业税为地税局管理。此管理体制给企业带来了麻烦,本来物流企业只要接受一个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现在要接受两个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给纳税人增加了纳税成本,不符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税法原则,有违和谐社会的精神。
企业所得税分两个税务局管理的规定,也给税务部门带来了矛盾和不便,地税局管理了物流企业的发票和营业税,对物流企业的经营收入非常清楚,而国税局负责管理企业所得税就需要向地税局了解相关经营信息,增加了税务局的管理成本,这是把高效率的管理变成低效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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