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债权?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以上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如下顺序实现债权:(1)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物权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就物的...全部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以上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如下顺序实现债权:(1)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物权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就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实现债权的顺序,当事人可以约定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也可以约定先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在担保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实现债权。
(2)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物权法》按照自物担保和他物担保的不同情况,作出了不同规定。
其中,在债务人提供自物担保的情况下,《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同时物的担保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物权法》规定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其既可以选择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也可以选择让保证人承担责任。从债权人的角度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是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债权的充分实现而设定的双保险,所以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允许债权人斟酌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决定行使担保物权还是担保债权。
而无论是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还是提供人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