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缓刑请问缓刑与假释有何相同
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一、适用范围
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执行条件
缓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假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限度
缓刑: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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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一、适用范围
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执行条件
缓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假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限度
缓刑: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
3。 对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四、 附加刑
缓刑: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假释: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执行程序
缓刑:法院判决
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六、应当遵守的规定
缓刑: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假释:同缓刑
七、考察单位
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假释: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八、累犯
缓刑:不适用
假释:不适用
九、效果
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考验期
缓刑:
1。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
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十一、撤销
缓刑:
1。 有漏罪和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减还是后减问题。
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不包括刑法)、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假释:
1。 漏罪:先并后减。假释后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
2。 新罪:先减后并。
假释后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
3。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