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买断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21。
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岗补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不宜将下岗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单位从此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
离婚诉讼中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将一方领取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出年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之差),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12。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补偿款属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单位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有相似之处,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区别处理。
婚前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方法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
如买断工龄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分割买断工龄款时可适当照顾买断工龄一方的权益,多分或全部分配给买断工龄一方。
相关案例
1。离婚案件中,工龄买断款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方法进行分割——
2。离婚纠纷中,工龄买断款可参照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标准予以分割——叶某某诉颜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工龄买断款兼有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属性,在计算夫妻各方应得的份额方面,不应采取简单的平分的做法。
用人单位支付工龄买断款是出于对劳动者在过去工作中作出的贡献和为其将来的生活提供保障的目的,具有追溯性和延续性。在具体分割上,可参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标准进行处理。
案号:(2011)台温民初字第161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10期
专家观点
1。
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所谓的“买断工龄”,实际上就是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社会上流行的“买断工龄”一说,是不准确、不科学的,极易产生误导。
解除劳动关系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并不是“买断工龄”,工龄不能买断,也无法买断。工龄就是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工龄的实际意义有两个:一个是职工的许多待遇和他的工作年限有关;另一个就是自从职工的退休实行社会保险之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这段工龄,视为已经缴纳了。
也就是说,职工的劳动合同虽然解除了,但职工的工龄照常有效,继续工作后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以实现连续计算。从工龄的这两个具体作用而言,工龄是无法买断的。从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来看,该解答明确“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因此,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都失之偏颇。如果将买断工龄款一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存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的情况以及买断工龄款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者再就业保障等因素,若简单将买断工龄款笼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而有失公平,容易激化矛盾。
既然国家统计局没有将买断工龄款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那么一概地将买断工龄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不合适的。虽然“买断工龄”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但对于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买断工龄款的纠纷总要有一个解决办法。
如果将买断工龄款一概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完全不顾及另一方对家庭所做出的贡献,也不尽合理。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者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
所以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当时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思路是:将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将直接体现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上。
这条规定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总的感觉是比较公平的。那么同样道理,在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摘自: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45页;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
工龄买断款的分割不应“一刀切”,应区分工龄买断款中不同的内容进行分割
笔者认为,对于工龄买断款的分割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而应区分工龄买断款中不同的内容进行分割。对于再就业补偿金由于其性质类似于破产补偿金,应当按照法律上对于破产补偿金的分割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人身性补偿金由于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至于工龄买断款中的经济补偿金部分,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实践中可以参照对“自主择业费”的有关立法精神来理解和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由此,实践中对“工龄买断款”中经济补偿金部分的分割也可以按此方法来计算。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工龄买断款总额÷(70-参加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除此之外,应属买断工龄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工龄买断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个认识发展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认为,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又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工龄买断款”问题时,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后一观点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当然,由于工龄买断一方所获得的工龄买断款,是以未来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机会所换得的,是对其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该财产的来源。
因此,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被买断工龄一方的离婚后生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