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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应标注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应标注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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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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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应标注的基本内容有:5。1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5。 1。1农药产品名称可以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以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由2个或2个以上的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
  一个农药产品,应使用一个产品名称。5。 1。2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  5。 1。3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应标注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全称及含量,相应的国际通用名称等。
  农药通用名称执行GB4839的规定。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执行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农药暂无规定的通用名称 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 后,暂时可以不标注。
    5。1。4使用商品名称(包括已注册的文字商标)、农药通用名称简称词组成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时,应经农药登记审批部门 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执行5。1。 3条的规定。5。1。
  
  5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百分数(%) 表示,也可采用质量浓度(g/L)表示。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 通用单位表示。  5。1。6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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