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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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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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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四、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五、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
  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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