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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

法律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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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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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之规定,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 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 害的;3。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 标准的;4。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法造成污染的;7。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 食品的;9。   超过保质期限的;10。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 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 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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