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 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 费义务已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1999〕129号)第24条规定,因辞职、 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接受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1999〕129号)第23条规 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劳动合同到期...全部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 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 费义务已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1999〕129号)第24条规定,因辞职、 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接受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1999〕129号)第23条规 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被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4)被用人单位辞 退;(5)被用人单位除名或开除;(6)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规定,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 当根据失业人员的档案记载和缴费时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进行核定,并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北京市失 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通知单》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27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核定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缴费时间:(1)1999年10月31日前中断就业前的工龄;(2)已计算过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连续工龄和缴费时间;(3)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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