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协议退伙需要的条件有什么?
协议退伙有两种不同的情形:
(1)事前协议退伙
事前协议退伙,是指在没有退伙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已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当某种事件发生时,合伙人可以脱离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从而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 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人就可以退伙,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能够导致合伙人退伙的事件,既可以是归属于自然界的不可抗力事件;也可以是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件;一旦这种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协议中又对退伙财产的结算、返换以及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形的退伙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2)事后协议退伙
事后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全部
协议退伙有两种不同的情形:
(1)事前协议退伙
事前协议退伙,是指在没有退伙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已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当某种事件发生时,合伙人可以脱离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从而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
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人就可以退伙,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能够导致合伙人退伙的事件,既可以是归属于自然界的不可抗力事件;也可以是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件;一旦这种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协议中又对退伙财产的结算、返换以及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形的退伙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2)事后协议退伙
事后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事前没有作出明确的退伙约定,而是在合伙经营过程中,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就退伙的时间、财产分割和债务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退伙协议,从而使退伙人脱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
我国有学者马强认为,事后协议退伙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是退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退伙不仅使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而且会产生财产结算、债务清偿等法律后果,这些后果将直接影响到合伙事务所的继续经营,影响到合伙人的财产利益。
特别是有些情况下的退伙,可能会给合伙事务所的经营造成损害,退伙人对损害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律要求退伙人提出退伙申请必须谨慎行事,退伙人表示与外部的退伙意思必须真实,必须与其真实的想法完全一致,所签署的退伙协议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如果有部分合伙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迫使退伙人退伙,该退伙人不得不为之的话,就违背了该退伙人的真实意思,也违反了《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因而不能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第二,除退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必须全体一致同意。合伙是全体合伙人共同的事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投入合伙组织的财产,与合伙人个人已经发生分离,成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应由体现全体合伙人利益的合伙组织来行使,须经全体合伙成员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
而退伙必然导致出资财产的返还,这实质上是在行使合伙财产的处分权,将导致合伙人收益的减少和合伙风险责任的加大,影响合伙事业的存续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从保护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事后协议退伙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如果退伙人仅向部分合伙人提出退伙申请并达成退伙协议,不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第三,退伙协议必须对财产的结算、合伙债务的承担做出公平的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协议退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什么时间退伙、退伙后的财产如何分配以及债务如何承担,都可以由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加以安排,我国法律一般不加以限制;
但是,我国法律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并不意味着主张主体意志的绝对自由,合同自治原则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必要限制,协议退伙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强制性规定就是退伙协议不能改变退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