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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自诉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审理自诉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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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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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庭审理后,对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在起诉时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刑事案件,在法院受理后经法庭审理,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些案件的处理,可以在宣布休庭后,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经法院自查,或当事人补充因证据,仍然无法查清事实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自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每被宣告无罪,对自诉人的民事赔偿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后,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自诉人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应当同时在判决书中作出处理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审判过分迟延时,才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三)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是同一被告人的处理。
   一个被告人既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又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因此当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其他被害人又向受理该公诉案件的法院就同一被告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对被告人所犯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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