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货代作为代理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他有以下的权利,首先是根据代理合同取得报酬的权利,其次是要求被代理人偿还其因履行代理义务而支出的费用的权利,最后即是货代所享有的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其所应收取的费用。
货运代理同时还应承担以下责任。作为代理人通常对自己或自己的雇员的过失承担责任,此类过失或疏忽包括:违反指示交付货物,尽管有指示,仍疏漏办理货物保险、在有关业务中过失、将货物运至错误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未从收货人手中收取费用而交付货物。 货运代理人也要受到来自第三方就货代在经营过程中由货代所引...全部
一、货代作为代理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他有以下的权利,首先是根据代理合同取得报酬的权利,其次是要求被代理人偿还其因履行代理义务而支出的费用的权利,最后即是货代所享有的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其所应收取的费用。
货运代理同时还应承担以下责任。作为代理人通常对自己或自己的雇员的过失承担责任,此类过失或疏忽包括:违反指示交付货物,尽管有指示,仍疏漏办理货物保险、在有关业务中过失、将货物运至错误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未从收货人手中收取费用而交付货物。
货运代理人也要受到来自第三方就货代在经营过程中由货代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及人身伤害的索赔。如果货运代理在选择第三方时已谨慎从事,一般说来他不对第三方(如承运人,二次货运代理人等)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FIATA推荐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范本中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雇员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做到克尽职守,则对于该第三人的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其未做到克尽职守,则应承担不超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其中还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依照客户的指示并以适合于客户的方式,负责为托付的货物办理和安排运输,但不负责担保确定的抵达日期。关于货运代理的留置权和扣押权,示范本规定货运代理对于货物或其他担保物享有留置权,并在其对于一切现时和以前的未清偿债款的处置权内实现,国际货运代理有权就提供给客户的服务收取该债款。
英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38],货运代理在执行任务时应做到合理谨慎、尽职尽责、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其义务,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货运代理应采取所有合理步骤来履行其接受的客户的任何指示。
货运代理有权自己或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合伙公司或通过其他人、其他公司、商行来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在承运人、仓库主或其他人承担的责任被免除或限制的范围内,货运代理对代表客户签订的合同不承担责任,除非该合同是在与客户发出,且货运代理已接受的特别指示相违背的情况下订立的。
德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39]货运代理在提供服务中仅对可归咎于自己的疏忽或不当行为承担责任。货运代理负有反举证责任,但如果货物的损失在外表并不明显,或根据当时的情况不能合理的指望货运代理解释损失的原因,则由客户举证货运代理对损失负有责任。
在无充分的可执行的指示的情况下,货运代理可在保障客户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自决权,特别是可自主选择运输工具、路线或方式。货运代理有权就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收取款项,不论其支付到期与否,货运代理对处于其掌管的货物或其他抵押品和动产享有留置权和滞留权。
二、 货代作为当事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或者在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这样往往被认定为当事人并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另外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此时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的是无船承运人业务,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并享有承运人的权利。货运代理应作为独立合同人对客户要求提供的服务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他要对与他共同履行合同的有关的承运人、二次货运代理人等的行为和不行为负责。
作为委托人他对第三方的责任、责任限制以及对货物的留置权和他作为代理人时相同。当货运代理充当委托人提供多式联运服务时,标准交易条款一般不适用。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负有对发货人、收货人承担货损货差的责任,除非能证明他为避免货损货差或延期交货已采取了所有适当的措施。
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如能知道是在哪一阶段发生的,货运代理的责任将适用于这一阶段的国际公约或有关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无法得知,则根据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有责任限制。
英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货运代理应始终依据全部条件,对从接收货物直至被授权通知客户、收货人或货主接收货物期间发生的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负责。德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允许国际货运代理自行运输,如果利用这一运输,国际货运代理就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履行承运人的义务。
同时收货人接受交货就有义务立刻支付被书面形式详细列明的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若不支付,国际货运代理则有权重新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中规定,[40]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在于他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从事承运人的业务),而且在于他如果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则已明示或默示其做出了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承诺(契约承运人)。
货运代理作为提供其他服务的当事人时,也即货运代理从事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服务时,诸如但不仅限于货物的积载、处置、包装、分检及相关的辅助服务,将承担当事人的责任。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和疏忽是他自己造成的一样。
他的权利及义务应依据适用于该运输或服务的有关法律,以及无论是否明示,但适用于该运输方式的惯用附加条款。
三、 货运代理人提单
随着运输的发展,货运代理人开始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自己的提单。依据本文的观点,货运代理签发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时,他已演变为无船承运人,但是不能仅仅由于货运代理人签发了名为提单的单据,就认定货运代理是承运人。
[41]如果货运代理协议对货运代理人能否作为承运人来完成货运规定的不明了,或规定货运代理人只负责签发全程提单,而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都由实际承运人承担;托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清楚地规定货代仅作为代理人,或者货运代理从托运人处取得的是佣金或从承运人处取得经纪人佣金,而不是从不同的运费差价中获取利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代就不能认定为《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
相反如果货运代理协议明确规定货代是作为承运人完成运输并签发自己的提单,而且对全程运输负责,就可认定此时的货代具有承运人的身份。
对签发货代提单的货代来说,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对真正的托运人来说,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而成为契约承运人。
但由于自己没有运输工具,将货物交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运输,从而成为货物托运人。显然此时已签发了两套提单即货代提单(HOUSE-B/L,FORWARDER-B/L,也可称为分提单、子提单)和承运人提单(SEA-B/L,OCEAN-B/L,MEMO-B/L,也可称为总提单、母提单),当一票货物出口时同时使用两套提单时,提单关系人对各自持有的提单的作用与性质为:
1.子提单仅供货物托运人去银行结汇,而母提单供收货人提货。
2.子提单收取全程运费,而母提单仅作为收取完成实际运输区段的运费。
3.子提单对全程运输负责,母提单仅对自己运输区段负责。
4.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损货差,只能凭子提单向提单签发人提出,如货损货差由实际承运人造成,货代再凭母提单向承运人追偿。
5.子提单采用统一网状责任制,而母提单采用单一责任制。
采用这种两套提单运行方式的原因在于,首先货运代理揽货形式灵活,将不同货主的小批量货物作直拼或经中转拆拼或重拼成整箱后向船公司订舱,从而赚取拼箱货与整箱货的运费差额。
但因目的港有多个不同的收货人,故货运代理须以自己名义签发多份子提单。其次,两份提单操作也是货运代理生存发展的需要,因为货主的名字不出现于船公司提单可避免客户被挖走。再者,在航程较长且运费预付的情况下,签发两套提单可对付费时间加以变通。
船公司要求先付费后签单,而货主却希望用货物结汇后的款项支付海运运费而要求先取得结汇提单,由于子提单为结汇单证故解决了这一问题。
货运代理以事主身份参加运输,他与货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所签发的提单,对货物承担风险、责任。
对实际承运人,货代作为货物托运人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依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货运代理对货物的包装标志、性质等事项有准确告知的义务并付相应的责任。
当货物发生灭失、损害或延误,货物实际托运人向货代提出索赔之时,货运代理在赔付之后可就此索赔以托运人身份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货运代理制订自己的提单格式时应尽可能与实际承运人的提单一致。货物的损坏与灭失发生在货代掌管期间时,如拼箱货在中转港开箱重拼时发生丢失、缺少或延误,则货代须自行承担损失。
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推荐使用四种颜色分明的运输单证,其中蓝色的FIATA COMBINED BILL OF LADING (简称FBI)已获国际商会的承认。
对于FBI,《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400)规定银行可接受FBI,在UCP500中第30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证:
1.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2.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 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
当持有FBI时,向承运人要求占有货物的权利属于FBI发行人(和实际承运人提单的持有人),而非FBI的持有人。
此时,FBI持有人放弃了海上货物的控制和处置权,不能象传统提单持有人那样享有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这与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形相似。FBI是承运人借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和货物占有权的证明,因为FBI的持有人虽不直接占有货物,但在目的港可借此请求该种提单发行人交付货物或用背书方式处分货物。
FBI转让可产生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一旦出现不付运费或不付款的情况,该提单的发行人和银行都可通过扣留FBI来控制货物,行使留置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