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 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 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 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 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 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 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 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 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 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