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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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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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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工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 5曰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工伤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除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2)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3)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5)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6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7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先行调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前,必须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不经调解就不能仲裁。
    当然,先行调解并不是强行调解,它表明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前必须先做这一工作,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不能勉强调解或强迫达成协议。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8) 作出仲裁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制作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2款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与最终裁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先行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过程中先行作出的裁决,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对劳动争议事项作出最后裁决时,不得对在部分裁决中已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事项再作出裁决,而且最后裁决的内容也应当与先行裁决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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