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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方法是什么?

销售者售出有瑕疵的产品,救济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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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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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存在瑕疵,这时,瑕疵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而买 受人却又不能按预期的用途使用,或者与该产品相关的利益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的救济方法是有特点的,也就是按照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定 规则来进行处置,这就是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 换、退货。
    采取这种方法,买受人已取得所有权的产品可以不改变所有权而 对产品的瑕疵进行补救,使产品的瑕疵得以消除,或者是撤销交易,买受人 退还货物,销售者退还价款。前一种救济方法是瑕疵产品的修理、掉换,后 一种救济方法是瑕疵产品的退货处理。
  这些特定的救济方法,一般来说是举 证责任较少,可以说应当考虑面对复杂的现代工业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 和能力对举证也是难度很大的,需要采取更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方法。  当然由 于产品瑕疵产生的权利也是有一定限制的,这种限制则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关于瑕疵产品的修理、掉换、退货三种方法,政府有关部门也曾制定过 一些行政规章,但它必须符合法律确定的原则,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 性质和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应当肯定以下各点:1。 销售者对瑕疵产品所承担的责任是由于所售出的产品存在瑕庇而产 生,并不是消费者的额外要求,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尊重消费者的 权利。
    2。 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销售者对瑕疵产品承担责任,但这种权利限于是 法律所赋予的,不应任意扩大。3。 对瑕疵产品的三种救济方法是法定的,也是适宜的,销售者不能任 意地否定,包括任意地否定其中的一种或二种;消费者有权要求合理地运用 其中的某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至于具体的产品运用那一种救济方法, 应当根据产品瑕疵的实际状况来选定,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
    4。 谁是售出有瑕疵产品的销售者,就由谁负责采取对瑕疵产品的救济 措施,即使这个销售者与生产者或向其提供货源者订有某种承担责任的合 同,也不能免除这个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的采取救济措施的责任。
  5。 对瑕疵产品进行修理,是指产品仍属买受人所有,由销售者负责对 有瑕疵的产品进行整治,消除故障,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  使产品具备应有 的使用性能;修理是销售者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修理费用应由销售者承 担。
  6。 更换,也就是指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尤其是发生性能故障的,买受人可以提出更换的要求,销售者应当免费为买受人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 品;在调换产品时,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销售者不应该令买受人接受 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更不得以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 来顶替。
    为买受人更换有瑕疵的产品是销售者应承担的责任,不应在产品价 款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买受人也不应承担这种费用。7。 退货,这是对售出产品后发现产品有瑕疵的救济方法之一,瑕疵产 品的买受人可以选择这种救济方法,也就是由买受人退还所购的瑕疵产品, 收回价款,销售者退出已收价款,收回售出的瑕疵产品,实际上是取消该项 交易,将原来交易中的钱货互易的顺序倒置过来,原先由于销售者售出产品 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即告消灭。
    对于退货这种方法,可以在一旦发现瑕疵产品 时就采取,也可以先选择修理的方法,经过修理,产品仍存在瑕疵而不能正 常使用的,则由销售者予以退货;在更换产品时,如果销售者没有与瑕疵产 品同型号、同规格的可供更换,买受人又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 销售者也应当予以退货。
    8。 瑕疵产品的三种救济方法,对于买受人来说是享有选择权的,可以 由一种救济方法转而采用另一种方法,这也可以称之为变更的权利。当然, 买受人行使这种权利时,应当以产品上存在的瑕疵状况为基础,或者说这种 权利的享有根源于产品的瑕疵,并不是随意的。
  对于因产品的瑕疵而产生的权利,它的时间效力是应当有限制的,也就 是在什么时间内可以提出修理、更换或退货,这要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前提下,合理地具体地规定,当然这种时效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来规定 较为适宜,不应由销售者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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