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因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既有立法和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专设第七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其调整范围涵盖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都统一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实际上包含了两种责任,即医疗机构(限于法人)承担的雇主责任和医务人员承担的责任。
(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区分为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医
务人员的责任,与此相应,责任的构成要件也要分别确定。 医务人员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诊疗活动、损害、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性、过错。而医疗机...全部
医疗损害责任是因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既有立法和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专设第七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其调整范围涵盖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都统一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实际上包含了两种责任,即医疗机构(限于法人)承担的雇主责任和医务人员承担的责任。
(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区分为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医
务人员的责任,与此相应,责任的构成要件也要分别确定。
医务人员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诊疗活动、损害、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性、过错。而医疗机构的责任属于雇主责任,其构成要件除了上述要件之外,还增加两项,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属于执行职务。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必须以诊疗活动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受害人应当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也被称为“医疗过错”,它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
侵权责任法要求受害人原则上就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是在该法第五十八条中特别规定在三种特定情形下推定医务人员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医疗过失认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实施诊疗活动之时的医疗水准确定的诊疗义务为判断标准。
(2)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如果符合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也应当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包括完全赔偿原则、过失相抵规则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又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实际上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规则。
(3) 违反知情同意规则的责任。知情同意规则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之前,必须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知情同意规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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