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那些?
參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 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二、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 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 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全部
參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 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二、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 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 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 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
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 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9年 6月29日财税字〔1999〕198号)
魯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
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年7月19日国税明电〔1999〕10号)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
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I8日国税函〔1999〕560号)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 济粮”免征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1 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1〕131号)
攀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 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管理。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 题的通知》2002年6月10日国税函〔2002〕531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