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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哪四种情形可以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哪四种情形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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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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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中国于2006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设了“重整”这一程序。 重整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直接进行重整或在破产申请后进行重整。
    重整的内容为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并执行,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重整计划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第二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当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单方集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何谓“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未作规定,国家劳动部门曾认为可由各地政府自行规定困难标准。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考试§大^目前,各地一般从严规定。 第三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这种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做规定,劳动部认为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各地多以列举的形式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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