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如何应对疫情???
处置实施
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1。1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4。2。1。2对来自预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应填写健康声明卡,必要时出示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 对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别采取隔离、留验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2。1。3停止办理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初审工作,废止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2。1。4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全部
处置实施
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1。1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4。2。1。2对来自预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应填写健康声明卡,必要时出示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
对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别采取隔离、留验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2。1。3停止办理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初审工作,废止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2。1。4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4。2。1。5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
4。2。1。6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
加强对旅客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2。1。7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
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
必要时,对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4。2。1。8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4。
2。1。9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受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关闭相关动物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4。2。1。10进境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4。2。1。11当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质检总局可以视情况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
4。2。2 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2。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
4。2。2。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4。2。2。3加强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2。2。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2。2。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4。2。2。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4。2。2。7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
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4。2。2。8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广西局应及时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4。
2。3 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3。1 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2)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3)封锁控制场所。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采集病料送广西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
4。2。3。
2 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1)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质检总局或农业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2)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3。3 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1)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的,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国家标准(GB/T16548-2006)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
确诊为其他疫病的,扑杀销毁所有确诊动物。对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2)对出境动物,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的尸体,运载器具必须严格消毒等。
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4)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
出境动物控制场所经彻底消毒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锁措施。
(5)广西局指挥中心向总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境内产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质检总局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4。2。3。4 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总局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
(2)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警通报,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4。3 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总局指挥中心或广西局指挥中心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附件4),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4 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进行体检。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广西局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中心安排24小时值班人员和信息联络员,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信息畅通。
同时,现场诊断专家和实验室技术专家要积极参与防控工作。
5。2 物资保障
各单位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物资储备库,指定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物资进行定期清点核查,以确保防控物资充足、有效。
5。2。1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
(1)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2)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5。2。2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常用物资
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疫苗,诊断试剂及其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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