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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是否可以起诉?

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是否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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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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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借日期不能确定时,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只显示借款金额的借款条,或口头借款合同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但出借日期不能确定,借款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履行抗辩。一种看法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承担对出借日期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
    另一种看法认为,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应由权利享受人(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还款期限不明,即借据显示出借日期和金额,不显示还款日期,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借款条显示的出借日期之次日起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二十年时效的规定,确定时效情形。
  实际上,以上两种情形,第二种比较合理。 3、没有借款条、只有欠款条情况下的诉讼期间认定。 首先确定借款条的性质: (1)借款手续不规范造成的“欠款”条,实为借款条,应按上述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办法确定时效。
     (2)债权人催告货款或其它权利时,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并非借款,应根据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欠款性质。
     (3)出借人催告借款时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条,是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但该欠款条标志着债权人已就借款债权行使过催告,借款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借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意愿、履行能力已经了解,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能遭受侵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欠款条所确定的还款日期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应从欠款条出具之次日起开始起算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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