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纠纷可以到法院去打官司?哪些民事纠纷不能到法院去打官司?
原告提起诉讼,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 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于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
(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 诉讼。
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也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行政诉讼争议与 民事诉讼争议很相似,容易混同。但两者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则完全不同。行政诉讼争议是 基于一方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诉讼,产生争议的当事人不 是基于平等地位发生的争议,而民事诉讼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发生民事法律关 系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全部
原告提起诉讼,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 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于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
(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 诉讼。
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也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行政诉讼争议与 民事诉讼争议很相似,容易混同。但两者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则完全不同。行政诉讼争议是 基于一方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诉讼,产生争议的当事人不 是基于平等地位发生的争议,而民事诉讼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发生民事法律关 系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隶属关系。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 要注意区分两类案件的不同性质,对属于行政诉讼争议的,应告知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起诉。
(2)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规定发生纠纷时由仲裁机关裁决,或由人民法院判 决;这一规定,扩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了当事人选择管辖纠纷机关的权利。 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可以协商选择管辖纠纷的仲裁机 关和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明确选择由仲裁机关处理的,应由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如果一 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告知起诉人到协商确定的仲裁机关申 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管 辖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经立案并发出应诉通知书,而另 一方拒绝应诉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但是,如果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答辩或者 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关裁决后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例如提升工资、颁发奖金、分配住房、录取学员等争议应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解
决。
还有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只能对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如果经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 原告的起诉虽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本院无管辖权的,应告知当事人到 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不予受理。
(5)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 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诉,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但是人民法 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的,当事人撤回的只是起诉的权利,其实体的民事权利还存在,因 此,当事人还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起诉。
(6)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不予受理。
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重复诉讼或者防止矛盾进一步激 化,依法律规定某类纠纷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不得起诉。这只是程序上的 一个规定,是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期限的推迟,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如根据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那么,对这类 案件,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告知男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
(7)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 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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