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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如何分配“房改房”?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如何分配“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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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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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分配“房改房”: 1、对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并登记为个人名下的房屋,尽管该房屋为个人所有,但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
  因此,分割处理此类房屋时,可在认定房屋为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全面考虑夫妻各方在该房改房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按照房改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即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化,给对方相应的适当补偿。
     2、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在分割时应当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亦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以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也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这些规定应当说是人民法院长期以来直至今后处理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问题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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