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前期的程序表述上不够清楚,或是理解有误了:
2006年5月上诉第一次开庭,齐鲁瑞丰拍卖行去了个律师,否认业务是我做的,因当时没拿到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据不足撤诉。
:(这是一审,但撤诉了,与以下的程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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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第二次开庭,齐鲁瑞丰拍卖行没人去开庭,胜诉
(这是正式的一审,对方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但对方有上诉权。 )
2007年5月第三次济南市中院开庭,判重审。
:(这才是二审,但没有做出终审判决,而是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007年8月第四次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二审,胜诉
:(这不是二审,而是重审,适用原一审程序,不服判决的还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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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这是第二次签收到齐鲁瑞丰拍卖行递交济南市中院《民事上诉状》
:(这是重审的二审,符合
法律程序。 如果此审还是裁定发回重审,则依然适用原审程序,对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这就会给人一种进入了没完没了,循环往复的“车轮”状态了。
为防止出现这种现象,二审法院会尽可能地做出终审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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