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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有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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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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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 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 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 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 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案件实行协 议管辖,即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 裁协议为依据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双 方的授予而取得,这是仲裁自愿原则的基本体现,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 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是以按地域分别设立 为原则的,即仲裁委员会只是设在不同地域,其相互间无高低之分,无 上下级之别,相互独立,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 高低上下之分,也就没有级别管辖的分工。就是说,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无论争议标的多 大,无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同在一地或异地均可任意选择一家仲裁机 构,如合同双方均为南方某地企业,也可选择北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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