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怎样补偿?
该提问的焦点在于,公司的做法究竟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的自然终止?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性确定后,补偿还是赔偿问题即可见分晓:
1、你在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22日到期前的11月18日,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11月27日与公司又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2008年12月23日----2010年3月22日),应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2、在2008年12月8日,你又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推翻了双方于11月27日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3、但由于11...全部
该提问的焦点在于,公司的做法究竟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的自然终止?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性确定后,补偿还是赔偿问题即可见分晓:
1、你在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22日到期前的11月18日,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11月27日与公司又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2008年12月23日----2010年3月22日),应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2、在2008年12月8日,你又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推翻了双方于11月27日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3、但由于11月27日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有“本合同在用工之前订立而未履行的,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无需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约定,而公司人力资源部于12月8日向你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在约定的下一个劳动合同(合同期:2008年12月23日----2010年3月22日)履行之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综上,公司在与你的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权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况),但应当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你只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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