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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方基本情况: A,男,34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交通方式,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主Z,无保险 B,女,50岁,交通方式:步行 C,男,26岁,准驾车型C1,交通方式:驾驶*****号低速普通货车,车主系丁1本人,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单号***** D,男,31岁,交通方式:系丁1驾驶的低速普通货车上的乘员 E,男,38岁,系事故发生点商店门在损坏店主。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A夜间驾驶*****号轻型货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的B发生事故过程中,又与对向车道由西向东由C驾驶的内载乘员D的*****号普通货车发生相撞之后,又撞到公路南侧E食品商店门面,造成A,B死亡,C,D受伤,E食品商店门面损坏,车辆损坏。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 A夜间驾驶经检验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在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实行右侧通行,且行驶时疏于对路面情况观察,遇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B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C D受伤,E店面损坏和车辆损坏的全部原因。
   B在横过没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B是造成与A之间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B是造成与C之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C夜间驾驶机动车辆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车速,遇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B死亡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A造成B死亡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承担主要现任;A造成C、D受伤、车辆损坏和E商店门面损坏起全部作用,承担全部责任。 B与A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B承担次要责任。
   C与A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C无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C与B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C所起的作用小,承担次要责任,B所起的作用大,承担主要责任。 D、E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上述中,A是我哥哥,已经死亡,为了救他的命,家里已经是债台高筑,个人名下无财产(外面还有近30万的外债未还),有一儿子,13岁,在读书,直系亲属,无赔偿能力。
   Z系A驾驶的普通货车的车主,但实际车主应为A,A在Z所在地购买的二手车,在过户时,由于不是本地户口,不能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所以借用Z的身份证登记。A和Z之间的关系为同学。
   问题如下: 1、A已经死亡,那么他须承担的责任会怎么办?是不是要由其直系可亲属来承担?如无承担能力,怎么办? 2、Z是出于帮忙,才借出自己的身份证给A登记,Z不是真正的车主,会牵连到Z吗?如果会,怎样做,才能免除或最大限度降低Z所要承担的责任? 3、接到事故认定书,我要怎么办? 4、接着下来,会发生什么事? 5、法院可能会怎么判决?。

全部回答

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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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照事故认定书说,A对B承担主要现任;A对C、D、E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但A已经成为地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其民事赔偿责任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即A只以其遗产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不再由他人承担责任。这里要注意的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一半是A的财产即遗产,防止对其妻子侵权。   2、Z虽然是出于帮忙借出自己的身份证给A登记,但国家对机动车辆是实行产权登记的,以登记的车主为法律上的车主,所以,Z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身份被A所用他不知情,但这很难成立。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能在赔偿诉讼中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 4、接下来十天内由交警部门进行调解,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5、法院应判以A的遗产先行赔偿(但应保留被扶养人的生活费),Z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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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A作为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A已经死亡,根据法律规定,A应承担的责任应该以A的财产承担,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你提供的情况A无财产,那么已经死亡的A的责任免除。
   其次,Z虽然是登记的车主,但是实际上对于该车不享有任何的权利,A拥有驾驶执照,也非在为Z工作中造成事故,Z不承担责任。   三,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不服责任认定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死者的近亲属〉 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的,下来主要是赔偿的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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