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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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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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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的终止的几种事由:   第一,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撤销: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   2、 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撤销赠与。
  其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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