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
民间习俗的另一个侧面,则是反对宗法等级的不平等和差等之爱,有追求平等的倾向。民间习俗反对宗法伦理的现实表现就是最激烈的民间运动,即农民起义,如方腊起义的“劫富济贫”,明末农民起义的“贵贱均田”和“均田矣粮”等等。
习俗的宗法伦理性格是建立在以自然经济为背景的家族私有制基础上的,其基本价值倾向是“重集体轻个人”,集体是家族宗法集体,家族对外是个私有单位和从格主体,对内则是公的集体和以家族长为首的宗法等级结构。
求证于中国法律史,统治阶级对道德上具有重要性的行为以刑罚方法制裁,对民间民事活动则认为其为“薄物细故”,交由民间自行调处或由基层官员直接
调处或判处,实际上大部分在民间自行解决。
民事纠纷解决的资源也就是礼的一套道德标准和秩序规则。在民间活动中,谁要违反了礼,便打破了被视为合理的秩序或格局,会受到家族力量的干涉和社会舆论的不支持甚至谴责,为了使自己及家族免于不利益的境况(如整个家族在当地的声望、家族长的面子等),人们便会放弃一已之婚姻自主权、财产权益等一系列小利,而追求礼的秩序这一更大的“集体的利”,最终完成个人在关系网络整体中的角色和职责。
因为在一个封闭的熟人社会里,违反礼俗之人将成为这个狭小生活圈子的陌生人,他将无法正常生活,这才是最大的不利益。
另外,生活在宗法等级社会中的人还是有自己的“个体利益的冲动”的,不过,他们不能或不敢主张,或者是主张了而由于环境及自身所限无法实现。
但这确实为个人“权利本位”的现代立法提供了一个契机。 审理民事案件,有的可以考虑到当地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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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