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7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 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前一款明确 了提前履行时债权人的权利及其限制,后一款则明确了费用的承 担。
合同中期限的约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当事人的一种顺序 利益。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 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第二,债权人也享有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拒 绝受领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受领不仅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 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 价,如为所受领货物找到存放的
空间等,所以,债务人提前履行自 己的义务,同样可能使债权人不得不为提前接受履行而支付不必要 的费用。
法律规定在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利时,该权利人有权拒绝, 这正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从这一原理出发,当债务 人提前履行时,债权人因此增加支出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 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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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