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给予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不少用人单位为此暗自欣喜,希望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能充分利用该宽限期的规定,如果在宽限期内觉得合适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觉得不合适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直接辞退。
殊不知,该一个月的宽限期其实是一个“美丽的陷阱”,用人单位一旦使用,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原因在于,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该一个月的宽限期转瞬即逝,一旦双方在此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证明未订立原因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不同意订立,并且在一个月内将劳动合同的终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该一个月的宽限期其实是一个 “美丽的陷阱”。 未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很多地方办理社会保险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由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可能也无法办理,一旦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全部的责任可能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
而实践中,很少劳动者会主动承认是由于自己的过错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往往是说劳动合同的条款有问题,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与双方之前口头约定的金额不一致等。 因此,用人单位要证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劳动者一方非常困难。
尤其对于销售等类型的员工而言,由于其长期在外工作,一旦实际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想要让他一个月内再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很难实现。此外,一旦超过一个月的宽限期,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同样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先签好劳动合同再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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