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如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再如,债银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而对债务人实施威胁行为,这种情况一雖也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的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不能够超出法律的规定。
一是法人从没在现场办过公,目前的领导据说连聘书都没签。同时某些重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