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问题
关于子女抚养费能否增加的问题,《婚姻法》曾做过明确规定,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
至于题中女方请求增加扶养费的主张,能否被人民法院支持,取决于当年判决的男方工资30%的抚养费,是否可以满足几年后的今天物价上涨、孩子生活、学习费用等增加的需要,即原判抚养费至少应该能够维持孩子的日常开销,否则,男方有义务增加抚养费的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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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抚养费增加与否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为限,而并非因工资调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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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看,以前的判决的30%的抚养费,够不够维持孩子的生活。(当然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也要承担一部分)。 如果不够,自然可以要求增加,如果够了,就是对方增加了工资,法院也不会增加的。 另外,法院判决都是判给付具体多少钱,而不会判给付工资的百分之多少,给付工资的百分之多少,只是法院的计算依据。 注意:以上仅供参考,不作为行动的依据。
如果孩子的抚养费用增加,抚养方负担增加,可以相应的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